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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的土壤环境保护法什么样?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1-24 08:27: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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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用维护环境正义和保障经济利益的立法原则。水源污染和严重土壤污染的治理应首先考虑环境利益,而一般或不太严重的土壤污染的治理应以经济利益为主

明确政府的责任,确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环保部门必须抓住污染的鼻子,发现污染、污染超标或危害,并要求责任方依法采取措施

国家财政资金起着引导作用,解决土壤修复资金来源问题的唯一途径是建立污染责任机制。基金只能在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不应该夸大问题的特殊性

立法应明确改革现行行政审批资格,以行业自律规范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保护公众的知识、参与和诉讼权利也是一项需要建立的重要制度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土壤环境保护列为立法规划的第一项,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研究小组还在江苏、山东、辽宁、湖北、湖南和河南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和立法研究。

不久前,环境保护部召开了土壤修复企业论坛,专门听取了土壤修复企业对土壤环境保护法起草,特别是土壤修复相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在民主立法和门户开放立法理念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社会各界有更多的可能性和更大的义务为土壤立法提出建议和意见。笔者试图从土壤修复的角度提出一些立法设想。

重点应放在治理上,建议采取维护环境正义和确保经济利益的立法原则

在中国,防治空气、水和固体废物的措施单一,但并没有阻止土壤污染的持续发生,这在中国并不是一个独特的现象。经历过严重土壤污染的发达国家已经颁布了严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应对其他单一法律对土壤污染防治效果甚微的危机。

土壤是90%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土壤环境保护法注重治理,从根本上防止污染,体现国家发展方式的转变,使潜在的污染者不想污染、不能污染或敢于污染。

应该指出,工业化和城市化仍在继续,这使得中国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经验。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待土壤环境保护,土壤开发利用与保护改良的有机结合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建议采取维护环境正义与保障经济利益并重的立法原则。水源污染和严重土壤污染的治理应首先考虑环境利益,而一般或不太严重的土壤污染的治理应以经济利益为主。这样,它不仅体现了环境正义的法律理念,也不会对经济发展产生很大影响。

不像水和/或きだよ0/气,它们经常被用作生产和生活的原材料或辅助材料,土壤作为一个整体经常为生产和生活活动提供空空间和载体。经济活动和城市化造成的土壤污染造成了严重的健康、环境和经济问题。工业、采矿、商业和农业活动的污染排放、废物处置和泄漏事故是土壤污染的原因。

土壤作为自然环境的一部分,可以吸收和积累污染物,释放污染物,引起污染的转移和扩展。土壤污染具有三个长期特征:形成、危害和治理。因此,防治土壤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应该是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主要目的。

根据土壤污染的现状,应该尽快颁布法律。虽然它被列入第一类立法规划项目,但如果立法时间过长,当时的法律可能面临巨大的变化和更加复杂的土壤污染。

应明确界定政府的责任和适用范围,并确立污染者负责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除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商业居住用地外,如果各种陆地水体的沉积物、滩涂和湿地受到污染,可能导致地表和地下水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也应纳入《土壤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此外,应该对污染防治相对薄弱的农村土地,特别是耕地,制定更详细的规定,以弥补这方面每一项法律的不足。在落后和贫困地区,严重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更大,立法应体现合理的公平性。

土壤立法应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确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导地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很重要的,但环境保护部门应该抓住污染的鼻子,管理的对象不是土地或土壤本身,而是其中的污染。如果发现污染、过度污染或危害,应要求责任方依法采取措施。

土地流转和耕地种植不应受到环保部门的关注。同样,有必要避免笼统描述工业和信息部门负责工业场地土壤污染的预防和补救,农业部门负责农田土壤污染的预防和补救。这里的管理不同于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的监督。这样,部门之间关于权力和义务范围的争议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到解决。

在土壤污染的治理和恢复中,土壤立法应明确污染者应承担责任、污染者应付费的原则,建立土壤污染责任制度,鼓励污染者自愿恢复。

在可操作性的技术层面上,土壤立法应包括污染责任方的确定、污染损害程度的确定、责任和费用的分配、损害赔偿、处理和修复费用的回收、土壤污染责任保险以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责任的披露。

国家财政资金起着引导作用,解决土壤修复资金来源问题的唯一途径是建立污染责任机制。基金只能在责任机制的基础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不应该夸大问题的特殊性。例如,解放前形成的土壤污染很少,因此否认责任机制的可行性是不可取的。

有必要对建立土壤调查、监测、评估和规划等各种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并应反映对工业技术的支持

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反映了中国土壤污染的总体状况和变化趋势。由于土壤与空气和水的差异,受调查方法和资金的限制,宏观调查不能充分反映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具体情况,对土壤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指导作用不足。

面对土壤污染严重的现实,《土壤环境保护法》中的调查制度设计应本着有效服务于土壤修复的原则,根据地理区域、土地类型和使用条件,完善调查区域、调查时间、调查规模和调查方法。

在《土壤环境保护法》中,国家有必要确定易受土壤污染和可能受土壤污染的区域,并建立改变用途等定期调查机制,为掌握污染情况和明确污染责任线奠定良好基础,从而建立污染土地档案。

土壤立法应明确制定和完善适用于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分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同时,为了解决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矛盾,应考虑少数地区某些土壤污染物的背景值。

土壤是生态系统中各种生命和非生命活动的载体,土壤污染是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严重破坏。在保护生态环境即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即发展生产力的全新发展观指导下,土壤环境保护法应以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损害评估和人类健康风险评估为评估内容,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土壤污染对人类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30年来,中国经历了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发展。相比之下,社会和个人的环境意识,特别是土壤和地下水保护意识,迫切需要加强。修复系统的建立将有助于加快这一进程,从而更好地防止污染。

土壤修复面临资金、标准和技术能力的短缺。一些根本原因是体制问题,一些是技术问题。土壤立法需要阐明规划的重要性,并建立污染监测、发现报告和补救系统。

在规划的指导下,通过常规监测掌握土壤污染的情况和变化,并立即采取措施治理和修复有害的土壤污染。阐明开始维修的机理和维修程序。同时规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的报告方式、程序和处理措施。

在新常态下,立法应遵循政府环保责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公民积极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资格,以行业自律规范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公众知识、参与和诉讼权益的保护也是一项需要建立的重要制度。

土壤修复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是土壤环境保护成败的关键之一。土壤立法应该反映对工业技术的支持。除了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外,还应加强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包括R&D、评估和认证在内的技术体系,促进土壤修复技术的创新。

总之,面对土壤立法的关键历史时期,必须以更大的勇气和更广阔的视野寻求制度、管理和模式创新,充分调动社会和市场的力量,使中国人赖以生存的土地在法律保护的轨道上得到关注、修复和保护。

(作者是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

标题:我们需要的土壤环境保护法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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