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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指导意见

来源:名企资讯网作者:鄂工繁更新时间:2020-12-01 06:28: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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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中的作用,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削减。建议试点地区在2015年底前完成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验证,并在2017年底前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全面实施奠定基础。

《意见》指出,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批准并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的一项重大基础性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充分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体系的作用,树立环境资源在全社会的价值观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污染物应以国家控制的污染物作为约束性指标。试点地区也可以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项目。为合理核定排污权,试点地区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污染物总量,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不得核定排污权。实行排污权有偿获取,规范排污权转让方式,加强排污权转让收入管理。排污权使用费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征收,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排污权转让所得应当用于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试点地区的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转让收入使用的监管。

为加快排污权交易,《意见》提出,为规范交易行为,控制交易范围,排污权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改善环境质量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为激活交易市场,试点地区应积极支持和引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控制、技术改造和升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形成“剩余排放权”参与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的“剩余排污权”,及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

《意见》要求试点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试点地区要及时披露排污权审批、排污权使用费收取和使用、排污权拍卖和回购、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信息,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意义,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体制改革与创新、保持经济稳定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把握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因地制宜推进试点工作。

标题:国务院印发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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