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水管理条例重新修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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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从5月1日起,《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实施。
《条例》对非居民用水户(包括生产和经营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抄表收费;非居民用水单位必须向市节水管理机构申请计划用水指标,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并按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同时,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除如实缴纳水费外,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对超出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费。第一个月,如果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指标,超额部分按水价的0.5倍收取(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第二个月按水价的1倍收费;第三个月及以上,按水价的1.5倍收费。
制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节水措施,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必须经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节水措施的审查意见。
《条例》还规定,中水利用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中水利用设施建成后,必须经市节水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对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时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者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建设再生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再生水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于红)
标题:昆明市城市节水管理条例重新修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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