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城水务宣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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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宏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提醒: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已经调整。该公司的股票将于2006年3月9日恢复交易。请投资者仔细阅读董事会于2006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江西宏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改革的声明(修订版)》及其摘要(修订版)。
首先,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自2006年2月27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布以来,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子邮件、网上路演、投资者访谈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和交流。在广泛听取了大多数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后,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宏城水务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1)对价安排的调整1。原方案的对价安排如下:为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支付给公司流通股股东的对价为:本方案中每持有10股流通股,记录日期的上市流通股股东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5股对价。2.调整后的对价安排调整后的方案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将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支付非流通股股东在备案之日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就支付2.8股的对价。(2)控股股东承诺的调整1。原计划控股股东承诺,原计划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水冶集团持有的水冶宏城原有非流通股不上市交易或转让。2.调整后的控股股东承诺,调整后的方案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36个月内,水冶集团持有的水冶宏城原有非流通股不上市交易或转让。第二,补充独立董事的意见。我认为,公司当前计划的调整有利于维护二级市场的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况。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维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同意公司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和对《江西宏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声明》的修改。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基础上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以前意见的修改。Iii .补充建议意见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保荐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以下补充建议意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经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广泛沟通和协商,特别是在认真吸收大部分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和对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重视。本方案的调整不改变该保荐机构上一次出具的保荐意见结论。4.补充法律意见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律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以下补充法律意见:1。调整后的宏城水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宏城水务控股股东水务集团的承诺等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指引》的规定。2.洪城水务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必要的授权或批准,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指引》。洪城水务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经江西省国资委和北京市国资委批准,并经洪城水务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五、复牌时间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证券于2006年3月9日复牌。六、附件1、江西宏成水务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声明(修订);2.江西鸿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声明(修订)摘要;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西宏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建议意见;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宏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5.独立董事补充独立董事对江西宏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意见。以上附件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江西宏成水业有限公司董事会2006年3月7日
标题:宏城水务宣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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